安徽省二级建造师在哪些情况下能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那么大家知道安徽省二级建造师在哪些情况下能变更注册吗?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