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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的通知
二级建造师网 时间:2022-12-2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两区”放管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136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京建发〔2021〕91号)等规定,现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革内容
  (一)审批部门
  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由对应的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审批部门负责通过全程网办形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改革措施
  1.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可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京建发〔2021〕91号)要求,可通过网上选择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自贸区内告知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重新核定(含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济性质变更等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自贸区内告知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重新核定(含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已有资质项发生增项、升级等变更等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自贸区内告知承诺)等事项,并在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接受复核。
  2.各相关区审批部门在办理企业申报的告知承诺制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条件,企业承诺已经具备全部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电子印章
  由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业务,均加盖以上各审批部门电子印章(具体见附件1),证照所载信息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公布为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各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动态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做好咨询解答等服务工作。
  2.注册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发〔2009〕889号)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实施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定期开展政策解读、培训以及审批质量检查等工作,并对事故查处等监管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二、本市将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0292-2022)》,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二)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可自行登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平台自行申请打印新版电子证照。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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