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必须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该项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具体执行。
5.编制建设工程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要求,并应有完整的建设工程文件归入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及移交产权单位,保存期应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