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中的两条规定:
(1)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对于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4.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5.关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6.关于节能与能源利用,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7.关于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8.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制度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